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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6:01  点击数:

物医药、公共卫生、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必要时可聘请特殊领域专家作为独立顾问提出意见,但不参与投票。委员会成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2人,委员8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等。主任委员缺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接替主任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职责: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对由武汉轻工大学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生物医学实验和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权力: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运行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避免任何不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生物医学研究,对批准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研究。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成员为非职务任职。委员会的运行经费自行解决,用于申请资料备份、存档、收发、档案管理等。如需评审会对申请者的项目进行评审,所发生的组织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和委员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的方式产生,由学校任命。接受任命的委员应同意并签署伦理委员会委员声明和保密协议。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水平的不降低、委员的专业类别,更换委员人数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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